周转扣件租赁合同


建筑周转设备租赁行业随着房地产业快速发展的趋势带动,推动租赁材料变得频繁,日常处理周转扣件租赁业务,需要明确地制定周转扣件租赁合同,按照一定的规范制度来实行租赁规则,列明各项条款,并注明可以会遇到的特殊情况出来约定。

周转扣件租赁合同文本主要适用于建筑周转材料的租赁,“履行地点”必须填写为承租人住所地,不应当填写为“工程项目所在地”或具体的地名。此约定是涉诉后确定案件管辖权的直接依据,对案件的处理至关重要,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填写为“出租人住所地”或具体的地名。

周转扣件租赁合约中,“租赁期限”中一般不宜约定为具体的日期,也不宜约定“到期后续签合同”等类似条款。目前已发现因工期拖延,合同到期继续使用租赁物没有续签合同被索赔大额违约金的情况。准确的租赁期限应当以签收至归还租赁物时为准。

合约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与期限”中,应明确列出租金的支付方式,如算头不算尾、算尾不算头、头尾都算、头尾都不算等。

关于“租赁物的维修保养及费用承担”中,周转扣件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间通用物资的维修保养责任由承租人负责。“租赁物损坏赔偿责任”中,赔偿责任处理方式一般可以列表说明赔偿范围和计费办法。

建筑材料租赁合同“违约责任”中,承租人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只应向出租人支付欠付租金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违约金,不得随意提高违约金支付标准,由于长时间拖欠出租人租金的情况比较普遍,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数额设定上限为5%。已多次发生由于约定“不按时支付租金、运费、损坏赔偿金,每逾期一日向出租人支付逾期金额0.5%(甚至5%)”,导致被索赔巨额违约金的案例。

周转扣件租赁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方式”,争议由“承租人所在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也可以修改为由“承租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约定为由“出租人所在地法院”管辖或类似条款。目前已经涉诉多数租赁合同纠纷案均是由于管辖法院被确定在对方所在地,对方当事人通过法院,动辄冻结、划拔款项,损失巨大。同时,也发现出租人在补充合同、会议纪要、来往函件、发料单、结算单中更改管辖约定,争夺管辖权的现象,应十分注意。

此周转扣件租赁合同相关细节描述,仅供各位作为参考。蓝格建材租赁管理软件为您提供更新关于周转材料租赁的相关知识,尽请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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